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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

作者:      来源:     发表时间:2007-02-01     浏览次数:      字号: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川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

   四川省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,促进经济发展,于1999年8月修订、公布了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。这项政策规定,外商在四川投资兴办合资、合作、独资等生产经营企业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不受行业、类别、参股比例、所有制形式、内外销比例、经营年限的限制。同时,各级政府将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十四个方面的保障;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投资服务也作出具体的承诺。

   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或项目有:产业新技术、农业综合开发、重要原材料开发、能源交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;电子信息、机械冶金、建筑建材、饮料食品、化学和医药、旅游等四川省六大支柱产业;改进产品性能、节约能源和原材料、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,适应市场需求填补国内生产空白或替代进口的新设备、新材料、新能源、新型材料、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;环境保护产业、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、新设备;适应先进技术的研究与开发、非义务阶段教育、医院、康复中心及卫生保健机构;开发四川省人力和自然资源,特别是民族地区、边远地区、贫困地区的资源,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外商参与开发的矿产资源;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、三线军转民企业的技术改造;适应国际市场需求,提高出口产品档次,扩大出口创汇的项目。

   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:

    一: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,其按合同进口的设备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以及数量合理的配件、备件,均按国家规定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
    二、生产的出口产品,按国家规定实行出口退税政策。
 
    三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。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;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,前三年免缴地方所得税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前2年免缴、第3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    四、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前2年免缴、第3至第8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    五、投资于农业、牧业、林业、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、林业开发项目的,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,在以后10年内可减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30%。

    六、利用废水、废气、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,经税务机关批准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免缴5年企业所得税。

    七、投资新建高速公路,按车辆通行费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,由省财政统一集中后,在外商投资回收前,每年均按其投资比例返还外商。

    八、外资、合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,外方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经税务部门批准,减按15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缴、第2年至第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    九、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、红利所得,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    十、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。

    十一、利用荒山、荒地、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,从有收入之年起,免缴农业税5年。在荒山、荒地、荒滩、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,从有收入之年起,免缴农业特产税5年。改良草地、牧场、草种、畜种的,享受3%的牧业税优惠税率。

    商投资企业在用地方面也有一系列优惠政策,其中在山区、边远地区的凉山州、甘孜州、阿坝州和攀枝花市投资于农、林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、环保、教育、科研、卫生事业的,免缴场地使用费;在其它地区投资于上述项目的,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%缴纳。

   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还特别规定:凉山州、阿坝州、甘孜州和攀西地区,可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,在权限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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